第1类 柏原 男 35岁,中###员,报社编委,所受处分:开除公职、劳动教养。
第1类 张志浩 男 35岁,报社编辑 所受处分:开除公职、劳动教养。
第1类 周艾从 男 35岁,报社编辑 所受处分:开除公职、劳动教养。
第1类 郑昌壬 男 30岁,共青团员 报社编辑,所受处分:开除公职、劳动教养。
第1类 易地 男 32岁,报社美术编辑,所受处分:开除公职、劳动教养。
第2类 苏辛涛 男 41岁,中###员,职务副总编辑 所受处分:保留公职劳动教养。
第2类 朱纯(钟叔河之妻)28岁,共青团员 报社编辑 所受处分:保留公职、劳动教养;因家有老小牵挂,当年改为自谋生计。
第2类 欧阳楠 男 31岁,共青团员 职务秘书 所受处分:监督劳动、每月生活费15元。1968年在农村监督劳动中自杀。
第2类 唐荫荪 男 30岁,民主同盟盟员,共青团员 报社编辑 所受处分:监督劳动、每月生活费15元。
第2类 张少锋 男 32岁,报社资料组秘书 所受处分:监督劳动、每月生活费15元。1961年被迫害致死。
第2类 邓钧洪(李茵之夫)41岁,中###员,前《新湖南报》社长、湖南省文教办副主任(11级),所受处分:撤消原行政级别11级,监督劳动、每月生活费15元。
第2类 黄保定 男 26岁,报社编辑 监督劳动,后改为自谋生计。
第2类 李冰封 男 29岁,中###员,报社编委,所受处分:监督劳动、每月生活费15元。
第2类 姚平 男 28岁,《湖南农民报》编辑 所受处分:监督劳动、每月生活费15元。
第2类 易子明 男 29岁,中###员,编辑部副主任 所受处分:监督劳动、每月生活费15元。
第2类 黄仁 男 31岁,共青团员 编辑部副主任 所受处分:监督劳动、每月生活费15元。
第2类 杨澍 女 34岁,共青团员 编辑部副主任 所受处分:监督劳动、每月生活费15元。
第2类 阮甫堂 男 31岁,中###员 报社负责记者 所受处分:撤消原行政级别17级(月工资91元)监督劳动、每月生活费15元。
第2类 刘华山 男 26岁,中###员 报社负责记者 所受处分:监督劳动、每月生活费15元。
第2类 罗印文 男 26岁,中###员 报社负责记者 所受处分:监督劳动、每月生活费15元。
第2类 李茵(邓钧洪之妻) 34岁,中###员 报社人事科副科长 所受处分:监督劳动、每月生活费15元。
第3类 邹超 男 24岁,中###员,《湖南农民报》编辑 所受处分:撤职降薪;1963年1月被迫害致死。
第3类 蓝岗 男 36岁,报社编辑 所受处分:撤职降薪,由行政17级降为21级;1960年被错判徒刑。
第3类 李均 男 28岁,中###员,编辑部副主任,所受处分:撤职降薪,由行政16级降为21级。文革中被错判徒刑20年。
第3类:丁明凯 男 26岁,中###员 编辑部副主任 所受处分:撤职降薪。
第3类:刘春圃 男 32岁,中###员 编辑部副主任 所受处分:撤职降薪。
第3类:张慎恒 女 25岁,中###员 报社记者 所受处分:撤职降薪。
第3类:罗光裳 女 26岁,中###员 职务秘书 所受处分:撤职降薪。
第3类:宗柏生 男 29岁,共青团员 职务秘书 所受处分:撤职降薪。
第3类:邹今铎 男 42岁,报社检查组组长 所受处分:撤职降薪。
第3类:向麓 男 32岁,报社编辑 所受处分:撤职降薪。
第3类:袁家式 男 32岁,中###员,报社编委,所受处分:撤职降薪;1958年秋摘去右派帽子,恢复党籍,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。
第3类 张雨林 男 33岁,中###员,《新湖南》报社编委兼《湖南农民报》副总编辑,所受处分:撤职降薪。1958年秋摘去右派帽子,恢复党籍,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。
第3类 张式军 男 27岁,中###员,报社编辑部主任、省委第一书记秘书,所受处分:撤职降薪。
第3类 刘哲澄 男 28岁,《湖南农民报》编辑 所受处分:撤职降薪。
第3类 陈望岳 男 28岁,中###员,编辑部副主任 所受处分:撤职、降5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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